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,职业病鉴定需遵循特定程序实施。
1、 当事人可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,需提交鉴定申请书、职业病诊断病历、诊断证明书以及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2、 收到鉴定申请后,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将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,核实其完整性与有效性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,材料齐全的,出具受理通知;材料欠缺的,通知申请人补正。根据需要,可委托第三方对患者实施体检或收集现场相关证据。申请人须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,积极配合相关工作,确保鉴定程序顺利推进。
3、 组织鉴定时,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主持下,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鉴定,也可委托该机构代为抽取,由此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。委员会通过审查相关鉴定材料,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鉴定结论。若专家意见存在分歧,应在结论中明确注明不同意见,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。
4、 出具鉴定书应包含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、工作场所监测数据及相关检查资料等基本信息,同时载明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、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。鉴定书须由全体参与鉴定的成员共同签字,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,确保内容真实、有效,具备法律效力。